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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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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并由此确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规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按照过错推定规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行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

  2.对于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加害人必须在侵权诉讼中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但是,对于主观过错之外其他三个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受害人承担。

  3.过错推定必须以法律直接规定为依据。法无明文,不得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过错方面实行过错推定: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它的所有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引起的侵权诉讼,都应分别由医疗机构或肇事者或用人单位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存在《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挖沟,或安装修缮地下管线设施,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险的未作为的侵权行为;

  (4)存在《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造成的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5)《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的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6)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7)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等等。

  过错推定,是以过错存在为前提,只是举证责任在加害人一方,所以在程序法中,人们称它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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