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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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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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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