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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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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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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核心内容: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站责任)/其他网络侵权责任。

  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

  1.提示规则(通知规则/“通知——删除”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通知规则特点:

  A.通知规则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侵权发生之前,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扩大;

  B.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法律上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作为义务(法定义务),其未尽到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C.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区别:

  A.是否需要通知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受害人通知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需要通知;

  B.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对其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扩大部分负责/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是全部损害(“相应的补充责任)。

  (3)通知规则构成要件:

  A.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利用主体限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借助于互联网来发布信息/实施其他的侵权行为);

  B.受害人必须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措施:被侵权人通知是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C.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4)“通知”的条件:

  A.通知的主体合格: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受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B.通知的形式合格:应当尽量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C.内容完整: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侵权的网站名称、页面/侵权的内容、构成侵权的理由/要求采取措施的内容。

  (5)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属于法定义务/非侵权责任):

  A.删除:是指直接将存在侵权行为的网页上内容进行删除,使侵权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不再在网页上出现【受害人可以自行要求其他转载网站删除/但不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其他转载的网站采取措施】;

  B.屏蔽:是指有针对性地阻止某些网站、网页或信息出现在特定的网站上;

  C.断开链接:一般是指在难以直接删除侵权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将搜索网站与该网页内容之间的链接切断的形式,阻止该网页具有的侵权信息进一步散布;

  D.其他必要措施(只限于避免对他人侵权的合理措施)。

  (6)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7)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A.责任范围限于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部分;

  B.责任形态是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C.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以后,享有对网络用户的追偿权。

  2.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扩大)的,(对该损害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知道规则特点:

  A.违反知道规则的责任是典型的(共同)过错侵权责任;

  B.知道规则是通知规则的例外情形:只有受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是明知的,才能适用知道规则;

  C.违反知道规则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

  (2)知道规则构成要件:

  A.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B.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一般情况下限于明知/不排斥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C.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不及时;

  D.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

  (3)违反知道规则的网络侵权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A.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对全部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采取必要措施可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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