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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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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职务侵权的归责依据

  侵权职务行为的归责依据,其要义在于确定侵权型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对此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一)从一般侵权法层面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就侵权行为本身来说(暂时抛开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该适用侵权法的何种归责原则来救济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民事侵权领域,一般认为包括三种归责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种是公平责任原则。本层面解决就侵权行为是否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等问题。关于如何适用中国相关法律解决这些属于一般侵权法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二)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外部责任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对于负职人为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授职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同理,合伙、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也应视为组织自身的行为,由授职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对于负职人为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应依雇主责任制度来确定由谁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在上述情况下,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三)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内部责任来看,授职人与负职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的依据,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当负职人为代表人时,由于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被视为法人的行为,代表人的人格为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职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当负职人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时,负职人具有独立人格,负职人与授职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依据雇主责任来确定。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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