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夏天已经悄悄到来,很多美女又会穿上裙子露出自己性感的身材,那要是在街上有人偷怕是否构成侵权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在街上用手机偷拍美女是否构成侵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红客”是一位摄影技术很高的“街拍达人”,3月,他在磁器口拍到一张美女图。传到天涯网上不久,对方就在网上留言,要求尽快删除图片。“红客”起初没有理会,对方接连发帖,声言此举是“不尊重人”,“不懂礼貌”,而且侵犯了肖像权,如果不删除,就要采用法律手段。“红客”这时候纳闷了,我就是拍了她一张照片又没有去卖钱,也没有丑化她形象,那些摄影艺术大师们不也经常拍摄一些街头画面吗?我怎么就侵权了呢?
【法律解读】
不管照片是不是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公开传播,就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拍摄者的本意是上传美女照片让网友养眼,但很难保证这些照片不被人恶搞或用作其他用途,这样一来,就可能给被拍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摄者和发布者也得承担责任。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拍照前都应该与拍摄对象提前沟通,得到对方允许,如果对方提出照片稿费和版权问题,双方也要提前协商好。在进行街拍后,要将照片公布在网络这种公开媒介,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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