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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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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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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受伤害人能否再次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呢?

  受伤害人在获得有限赔偿之后,发现自身受到的伤害并未完全治愈或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伤残等情况,那么,受伤害人能否再次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呢?也就是说,能否撤销双方之前的协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新的判决呢?

  在人身伤害事件产生的事后赔偿问题上,受伤害人常通过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是,受伤害人在获得有限赔偿之后,发现自身受到的伤害并未完全治愈或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伤残等情况,那么,受伤害人能否再次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呢?也就是说,能否撤销双方之前的协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新的判决呢?

  案件回放

  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0年10月某晚,在出车期间,张某与顾客李某及其朋友发生冲突,李某将张某的左眼打伤,张某报警,后经医院检查并未发现严重的伤害后果,张某急于解决与李某的纠纷,想及时获得李某的赔偿,便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4000元,双方不再有争议。之后,张某受到伤害的眼睛视力不断下降,并直接影响其夜间出车工作。张某再次检查,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视网膜迟发性脱落,后经司法鉴定,左眼的视网膜脱落与受到外伤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再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但李某置之不理,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庭审中,李某对张某眼睛伤害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认可,认为其与张某的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故无需再向张某支付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张某与李某的人身损害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双方均认可曾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已经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后,一方能否向法院主张撤销并提出新的赔偿请求。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时尚未对张某的眼睛伤情作出鉴定,其损失尚未明确。现张某已确定九级伤残,依法赔偿至少5万元以上,而李某仅以支付张某治疗费用及误工费4000元作为原告所产生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明显有失公平,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并依据张某提交的证据确定李某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律师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律师认为,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得干预,当事人之间按照自己的意志签订协议等合同行为,只要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应当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无故解除或撤销合同。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这是在张某对眼睛的伤情尚未痊愈、急于解决双方纠纷、没有治疗终结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诸多情况不明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无论从赔偿项目,还是从赔偿数额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内容都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知道具有撤销权后的1年内应当而且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原合同,否则,即使具有撤销的权利,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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