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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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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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客户都会听到“商标侵权 ”的关键字眼,商标侵权不仅仅是被侵权,也有可能是不小心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商标侵权的定义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
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以上商标侵权内容,都会造成法律影响,在防范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也要小心无意侵犯他人商标。
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表现为:
1、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2、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3、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
除一般的构成要件之外,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具体如下: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专用权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其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标识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禁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据其注册商标而取得的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自身商标权利的侵害。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侵权是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商标进行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在他人的标识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从而破坏原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将原本由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联系起来。
(二)其他商业性标识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核心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一旦识别功能被破坏,就构成对商标权利的侵害。
“商标使用”中的“商标”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应回到商标的基本功能上来理解。
企业名称、商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商业性标识,一旦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与商标一样的识别功能,就可以认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如:
1、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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