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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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对于因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原来一般认为同饮者不存在伤害的故意,饮酒人应自担风险,类似事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较少。
我国酒文化盛行,亲朋好友、生意伙伴等各种关系的群体之间都可能产生共同饮酒行为。对于因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原来一般认为同饮者不存在伤害的故意,饮酒人应自担风险,类似事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较少。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调研发现,各地法院对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也是各异,显得较为混乱,有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有判决承担按份责任的,有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和理由也各不相同。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同饮行为是否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在裁判时只能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寻求法律依据;
2、同饮的情形各种各样,不能一概而论,如同饮行为的主体可能是成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有,同饮行为发生的地点可能是酒店、宾馆、歌厅,也可能是朋友家中、亲戚喜宴上等等,同饮者之间可能存在劝酒、斗酒、逼酒、灌酒等行为,也可能不存在;
3、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类似的情形可能因法官思维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分类归纳,理清责任,加以规范,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此,郏县法院建议:
1、宣传文明酒文化,引导人们理性饮酒,摒弃斗酒、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减少因同饮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
2、认真分析研究相关案例和法律规范,对应当适用同一法律规范的情形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种类,详细阐明理由和依据,进而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或者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避免因专业素养欠缺导致裁判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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