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他们之间的责任应怎样划分呢?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如下:
(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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