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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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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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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 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 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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