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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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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大部分,网络虽有其利,亦有其弊,在这个网络时代,遭受网络侵权并非罕见,网络上的爆料难以计数。那么当网络侵权又该如何维权呢?

  一、新闻回顾:

  1、前情:

  2016年7月5日,新浪微博的用户“王小呆 V”在其微博爆料“郑爽现在和高晓松在一起,应该是今年3、4月份确定的恋爱关系。”高晓松随后在对此消息予以反驳,此后,高晓松连续@“王小呆 V”,并留言说“法律不儿戏,请赐地址先。”但在高晓松已澄清消息为不实之后,新浪微博用户“八卦壹姐 V”又发表内容为“郑爽和高晓松虽然澄清了绯闻,但圈内人在朋友圈里仍然肯定这个爆料。”高晓松又@“八卦壹姐 V”,称”麻烦请你准备好‘圈内人’证据,我准备律师函,咱们法庭见。”

  2、后果: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网友陆续发布高晓松与影视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不实信息,高晓松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相关用户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3、感悟:

  网络侵权,诚如高晓松所言,法律不儿戏,在这个法治的时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都确认了一系列人身权益,在网络用户发布侵害他人权益的消息时,被侵害人完全可以通过联系网络用户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这里,小编告诉你如何在遭遇网络侵权的时候维护你的权益。

  二、网络侵权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一)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

  网络侵权,自然首先是有网络用户发起,网络用户就是网络侵权的始作俑者,毫无疑问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遭遇网络侵权时,直接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交涉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侵权中,网络用户发布信息往往需要用户名,所以被侵权人可以在网络上留言,告知其事态的严重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布不当的网络信息需要承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甚至拘留。若达到刑法第246条及信息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若提起刑事诉讼,侵权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所以诚如高晓松所言,法律并非儿戏,将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告知网络用户,侵权人可能将信息删除,不当信息从根源上消除。

  (二)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世界属于虚拟世界,网络实名制尚未落实,在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形下,对方有恃无恐,然而,权益被侵害者不必为此懊恼,在无法联络网络用户时或者网络用户根本不予理睬时,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当信息的传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侵权人完全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侵权人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并保留证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其次,通知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其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其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损害进一步扩大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在管辖法院选择上,根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在被告人的选择上,若是仅由网络用户造成损失,应以网络用户为被告,若发生《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及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被侵权人可选择起诉网络用户,也可选择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单独起诉其中一方时,其可以请求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再次,在请求内容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网络虽然看起来是很虚幻的东西,看不着摸不到,但却是生活最常用的,一旦利用网络进行侵权那么就可能构成网络侵权,承担法律的处罚。而作为被侵权者要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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