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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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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两者的处理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有四条。那么,大家知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吗?它们又分别有什么注意事项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侵权行为分类的介绍。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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