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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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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所造成损失,并且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过错侵权行为

  它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这是一种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由于各个参与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法律为充分救济受害人,推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

  3、教唆人与实行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用言语或利益开导或诱导实行行为人侵害原告的权益,而教唆人本人并不直接参与侵权。由于教唆人本身具有过错,实施了教唆行为,并导致了损害他人的后果,这种结果也是教唆人所追求的结果,因此具有可规则性,应当与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被教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责任承担也有区别。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教唆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应当完全由教唆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这一规则。

  4、帮助他人实行共同侵权行为

  通常是在实行行为人决定实施加害行为或正在实行侵害过程中,帮助人主动提供工具、技术或制造条件,为其他侵权行为人呐喊助威,甚至与实行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帮助行为也比较复杂,有主动帮助,也存在消极帮助有合意的帮助,也有未经合意的帮助;有物质帮助,也有精神鼓励,还有身体帮助。只有正确确认帮助人,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5、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之间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他们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结果。在我国许多人认为无意思联络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当事人的过错是分别的,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为了解决受害人举证困难问题,单独侵权行为说认为“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加害人就过错问题举证。若各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和他人的过错程度就可以按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如果各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和他人的过错程度,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6、合伙人和公司发起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这是两种特殊共同侵权行为。合伙是一种特殊民事主体,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合伙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当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视为合伙人的共同侵权,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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