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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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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行为其实就是指的行为人故意的教唆、怂恿、诱导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的行为,但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并不会直接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只是客观上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的一定的必要的条件。那么关于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意图,或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必要准备,但未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即未实际发生间接侵权行为,则间接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此,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是间接侵权的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

  (1)故意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在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6)其他。

  (二)原则上要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 “从属说”两种意见。“独立说”认为,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当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该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从属说”认为,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

  (三)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则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教唆、帮助活动不构成过失。事实上,如果像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样,将过失的行为也予以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注意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有关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上都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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