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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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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怎样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从古至今人就一直与动物保持着一定的关系,在古代,动物作为生产的和战争工具;在现代,动物更是已经深入千家万户,许多家庭都饲养宠物,因此动物致害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怎样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呢?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怎样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狗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狗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一般来说,饲养宠物的人需要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被动物伤害之后,应当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对象要求赔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请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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