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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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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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
在专利侵权中,诉前的证据保全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通常要求对涉案技术进行比对,固定证据就显得极为重要。而侵犯知产案件的隐蔽性导致取得证据极为困难。
知产案件的证据保全对于证据的完整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都有极高的要求,一旦有一个环节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证据链的不完整,从而使原有的证据保全无效,导致专利侵权的行为无法被认定,给权利人在诉讼中造成极为严重的风险。
专利侵权中的证据保全,取证对象通常包括:
(1)非法制造生产侵权产品或非法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生产非专利产品的生产商;
(2)侵权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
(3)侵权产品的销售商;
(4)侵权产品的进口商等。
也即自侵权产品被生产制造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中,故意或明知是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的相关人员都是侵权主体,可作为取证对象。
专利侵权中,证据保全的种类按照时间分,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之前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保全可向不同的机构申请,包括:
(1)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专利权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占据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有时会由于证据保全过程中的疏忽,导致无法取证或取得的证据无效,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公证机构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第一,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事先确定侵权主体,避免因侵权主体不明导致无法进行侵权诉讼;第二,侵权产品的取得过程合法;第三,侵权产品的拆封、保存及对比符合法律的规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由于公证机构不同于法院,属于第三方机构,在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时,对保全的过程合理及合法性的要求要远远高于法院,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也是侵权判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会导致整个侵权诉讼无法进行。
随着证据保全制度的日益完善,非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也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不仅要对最终产品进行封存,也需要记录产品制造生产的过程,流水线规模,制造数量、设备情况。并且由于在先使用的证据保全属于预防性的,何时会用到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需要留存较长年限,另外,涉及的技术一般都是属于需要保密的技术秘密,所以需要对该证据保全进行系统的管理,并提供良好的保存环境。
综上,证据保全在专利侵权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与专利侵权的判定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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