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中存在涉外因素的这类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如果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下列涉外因素,那么该侵权行为就是涉外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协议优先;
共同经常居所地;
侵权行为地。
2、船舶碰撞侵权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据在地法律;
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其他地方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据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侵权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侵犯人格权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5、知识产权侵权
协议优先,但只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律;
无协议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6、产品责任侵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
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协议优先;
共同经常居所地;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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