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由最近江某被害案中江某妈妈在网上公布对方信息的事情,小编不由联想到以前的网友在网上发布的人肉搜索等手段,我们暂且不论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擅自在网上公布他人信息是否侵权?会有什么后果?
在网上擅自公布他人信息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 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② 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虽然有时大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用错了方式,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要合法维权,不要冲动之下反而做了违法行为,置自身于不利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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