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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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网络上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发生在电商领域的但是却不限于一些知名企业:而一般来说,网络商标侵权有如下几种:第一,在没有经过注册、擅自盗用他人的图标的自有品牌;第二,没有经过任何的授权,代理他人品牌的专卖店;第三;没有经过任何的授权,经营某一个品类的专营店等。针对这些我们要怎么解决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其实在处理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还应该要充分的参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定,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加强部门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CNNIC负责,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与域名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建立域名注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域名与商标权冲突。
2.加强相关立法。
呼吁各部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对域名注册尽快立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时,可以考虑允许企业除申请中文名称外,同时可申请中文拼音名称和英文名称,并保护企业中文名称、中文拼音名称、英文名称的专用权,同时将著名、知名企业的名称全范围保护。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为避免域名在注册中及以后与商标权可能发生的冲突,不妨通过如下途径加以预防:一是严格审查所申请域名的注册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在初审中,对与在先域名极其相似之域名,应予禁止;三是确定注册后,域名即要进行实际使用,否则,限定时间予以撤销。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3.积极行政,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权利人便不能在网络上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也有抢注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变形后注册为域名“搭便车”,从而达到造成他人混淆误认的目的。域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延伸至网络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上述抢注注册商标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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