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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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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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的侵权并不像其他权利的侵权一般,它并不是那么的显而易见,很多时候对于是否对于外观专利侵权了都是模棱两可的状态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应对外观专利侵权
1、当对方拿到专利书后我须赔偿多少?
对于在他的专利授权公告日前的部分,因为专利权没产生,你没有侵权,完全不需要赔偿。
2、假如在对方拿到专利书前我停止生产销售此款产品,是否还要赔偿?
不需要。回答同1。
3、对方产品为全身透明,假如我的笔下身(笔杆)部分为实色,是否还构成侵权?
这个不清楚。因为,相近似也是侵权。要看是不是相近似。
4、对方在专利还未批下来时就在产品上标明专利号,是否违法?
是的。还没有批准的专利权是不能标注的。你可以去工商部门和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举报。
5、对方也是模仿市场上一有专利的同类产品,但外形已经过修改,但笔身的印花部分仍与那款相似,标明的型号也相同,对方的这一专利是否还有效?
这个不一定。要看他的专利申请是否和现有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
其实,如果你在他申请日前就制造该产品或者做好制造该产品的准备,但没有构成公开,你已经获得了先用权,你可以在申请日前确定的范围内继续制造。
如果你在他申请日前已经有公开该产品或者设计图纸等行为,你就:
破坏了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无效
即使他告你侵权,你也可以以自由公知技术来抗辩。
二、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被告一般的对抗措施是:
(1)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无效的答辩,那么一审法院将中止审理。原被告双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打一个专利有效性确定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书。一审法院拿到决定书后,恢复庭审,这就是专利的“两个诉讼”。
(2)被告会提出自己在先使用来抗辩构成侵权,因为在先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三、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9、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10、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12、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1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
(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1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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