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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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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在法律上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罚最为常见的就是拘役以及处罚金这两种,其中拘役是对犯人进行关押,处罚金就是违法者对于受害者的补偿。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二、外观设计侵权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被告一般的对抗措施是:

  (1)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无效的答辩,那么一审法院将中止审理。原被告双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打一个专利有效性确定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书。一审法院拿到决定书后,恢复庭审,这就是专利的“两个诉讼”。

  (2)被告会提出自己在先使用来抗辩构成侵权,因为在先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三、外观专利范围含义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工业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工业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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