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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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受到了污染,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对于这一种情况,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或是范围没有很好的协商一致的话,就会发生纠纷,对于这一纠纷应该怎么处理,需要承担责任是什么?大家一定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疑惑,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责任性质无过错原则>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分别侵权,共同污染者的责任分担-为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污染致害的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原则
因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我国以及世界多数国家,都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结果责任,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即“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既已发生,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责任(二者当然需要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无过失的理由对其承担责任无影响,其不得以“无过错”来进行免责抗辩。这也符合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案件中,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其他三个要件,侵权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需就剩下的三个方面在举证责任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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