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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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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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侵权人都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呢?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呢?
一、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二、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它要求侵害人对于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
2、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a、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b、应充分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造成损失的过错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损害的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占、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具备返还或者是恢复原状条件的,首先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否则,应折价赔偿,这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如果侵犯财产给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这是间接损失的赔偿。
2、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
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外,如果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侵权特点确定。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人身权受侵害的赔偿
身体受侵害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各种情况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是指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的身体伤害,经过治疗可以使身体复原。《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应包括:第一,医药治疗费,第二,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三,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致人残废的。对于因伤害致残的赔偿,除包括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包括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由侵害人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1)、(2)所述赔偿范围外,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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