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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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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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侵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侵权,那什么是分别侵权呢?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概念不同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
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
二、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范围不同
(一)共同侵权包括三种:
1、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3、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二)分别侵权多如牛毛。
《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1、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在因果关系上,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责任承担
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3)两点注意
须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
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
2、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1)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责任承担
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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