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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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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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倡绿色发展的今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保问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绿色发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想必大家对环境污染侵权及其构成的要件是不太了解的,接下来小编将就“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问题为大家做一下讲解。
一、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物质,如果违反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1、全国城市[1]的空气污染问题突出。
44.9%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其中有4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名单见附件1)。山西、宁夏、陕西等省区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城市较多,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劣于三级的7个城市是:山西大同、阳泉、临汾;四川宜宾;甘肃兰州、金昌;新疆乌鲁木齐。
2、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
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29.4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0的城市有178个,占“城考”城市总数34.8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59.71%(实际真正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足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0的城市有130个,占“城考”城市总数25.59%;地级以上城市 (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率(特指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装置)为0的城市有80个。
3、是一些城市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主要工业物排放达标率还很低。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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