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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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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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尚未停止侵权行为,办案人员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劝其自觉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既未停止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仍不履行,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赔礼道歉。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诚恳认错并表示歉意。有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单独对受害人进行,也可以当众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众进行。因为,如果侵权人没有当众实施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就构不成侵权后的影响面,当然可以不用当众向他人赔礼道歉,但如果侵权人当众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给受害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侵权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当众进行的话,就达不到给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因此赔礼道歉,从消除影响角度讲,必须当众进行。
3、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分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从计算的,可按通常平均减少的收入计算。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它无法用价值和货币计算。在适用精神赔偿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用经济惩罚手段来制裁侵权人。对受害人是一种抚慰,对侵权人是一种教育手段,让他拿钱买教训。②、赔偿时,应考虑受害人名誉损害程度和精神痛苦导致身体健康受到的影响程度。③、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主要看社会影响后果。④、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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