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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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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公共场所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侵权损害的,如在商场内摔倒等情况的,应当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那么公共场所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共场所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实践中,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不过,第三人可能无法确定,可能下落不明,也可能缺乏赔偿能力等因素影响被侵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这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往往就是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当然,这种补充责任有别于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须直接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消极不作为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要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则损害极有可能被避免。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从判例发展出来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在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却未能防止或制止时,经营者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怎么确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必须对他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

  三、什么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是三级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下的四级案由,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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