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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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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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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如何认定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价值如何进行认定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一共有三种不同的计算公式,一般来说认为当事人损坏的这些财物,然后再加上对这些物品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总合,应该认定为最终的犯罪数额。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当前,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特别是当犯罪数额影响到罪与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时,不正确的认定方式会对案件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

  1、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2、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 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 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

  3、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刑事案件中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总之,针对故意损坏财物罪价值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也不能给出角度准确的答案,况且,各个不同地方对本罪当中,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可能故意损坏财物1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了,但是,其他地方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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