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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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顾名思义,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姓名的使用、决定或是改变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人身权也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吗?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吗
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有的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因此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二、人身权有哪些分类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8)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
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吗,由此可知,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所以我们认为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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