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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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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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包括多方面:有些是单纯的财产损害,有些还有人身损害,不懂的损害结果,赔偿也不一样,接下来,我们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4、致人死亡。
二、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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