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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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起关于“朋友圈侵权”判决并执行的案件。某网友的昔日好友竟然在朋友圈诋毁、谩骂她,她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名誉侵权,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现在人们越来越依赖手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手机构成了人们日常社交的一部分,而其中,微信是人们最常用的社交平台,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诋毁你,由于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可能很快就会被很多人传播,对你的名誉造成影响,那么这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首先,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但是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在朋友圈中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构成朋友圈侵害名誉权的,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被侵权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要证明侵权人确实在朋友圈发表了侮辱诽谤的内容,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名誉损害。
2、侵权人的行为违法。
只要侵权人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都构成侵权。
所以,如果有人在朋友圈侵犯你的名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朋友圈里发说说、点个赞,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也别把朋友圈真的当私人场所,随意谩骂、诋毁别人也是要吃官司的!
最后,如果发现有人在朋友圈中侵害你的名誉权,你可以积极维权,虽然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所以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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