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刑事申诉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那么刑事案件申诉我们如何举证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四、“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