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刑事辩护

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诉呢?

  首先,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

  其次,要知晓可以提出申诉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再次,要懂得提出申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有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有证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来说,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当然,申诉人也可口头提出申诉,但申诉人要配合检察机关将口头申诉形成笔录,并有签名或盖章。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还可通过电话、网上电子邮箱等方式和检察机关予以沟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