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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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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非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计四百五十二条,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规定了犯罪、刑罚、量刑情节、罪名及量刑幅度。《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以这样讲,它是我国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我国对各共同犯罪犯罪分子施行刑罚是根据报应和预防两种学说来确定的。报应是犯罪造成多大的损害就给予多重的惩罚,预防学说出现后对犯罪的惩罚又要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改造性等结合后综合确定应予的惩罚。同一种犯罪,同一损害结果,主观恶意小的就不一样,情节不同也不一样。如在共同犯罪中,年满十六岁的与未满十六岁的就有区别,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的也不一样,而且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相比,处罚上也会稍重。例如,17岁的邢某和15岁的翟某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某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示意邢掩护,邢即站到李某跟前假装买鸡,翟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 160元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抓住,邢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邢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返回现场,对李说:“活该”,即和邢一起逃离现场。李因有路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翟被当日抓获,邢随后被捕。法院审理认为,邢、翟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生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邢某,见李某已被刺倒,即和邢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鉴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翟某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3年。

  施行刑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科学,并不是简单的相加或相减。量刑应从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包括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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