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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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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

  共同犯罪是刑法第25条规定的,尽管只有短短10个字,却涵盖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的目的范围。即,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将实践情况中的以下情况看作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貌似共同犯罪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

  (一)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具有同谋的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没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单独就过失行为处罚即可。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领导、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二)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离职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过失行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三)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故意犯罪人利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者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的在河两岸伏击丙,同时开枪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乙二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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