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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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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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考生在复习中经常将二者混淆,下面对二者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考试中进行准确的区分。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2、二者的相同点:两者都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具有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心理。
二者的区别:疏忽大意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已经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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