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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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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相关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的目的是什么?对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有什么基本要求?对于初学者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知识有不太清楚的,可以阅读下面文章

  1. 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前提是全面了解案情,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种种条件限制,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关系,有向律师虚假陈述的可能。案件真实又都"发生在过去”,辩护人不可能亲历案件发生经过,因此,要了解案件真相,需要通过各种证据,并运用各种证据规则来对曾经的真实进行事后的还原和拼接。而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掌握在司法机关的手中,辩护律师只有通过阅卷才能获得全面情况。

  2. 发现问题

  律师的工作实际上是对控方指控“挑毛病”,通过阅卷,发现卷宗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如证据的收集是否存在程序问题,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案件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起诉书、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再审阅卷的内容包括判决书)的内容。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线索。阅卷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找到辩护的突破点。

  3. 协助审理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证据材料是否存在问题,是否要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哪些问题需要向被告人核实、沟通,确定庭审质证、出庭辩护思路,为庭审作准备。通过阅卷,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已的意见,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或许不用经过庭审就可以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裁判。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二、阅卷的基本要求

  1. 及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期限较短,均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由于时间比较短,加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人也要阅卷, 所以律师要及时向承办人提出阅卷,好让承办人安排律师阅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人手中的案件堆积如山,安排律师阅卷一般都要在承办人方便的时间,因此律师要及时阅卷。特别是有的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在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一段时间后才聘请律师,时间更是紧迫,所以一定要及时与承办人沟通,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阅卷。

  2. 认真

  律师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阅卷。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工夫是很难如愿的。对律师来说,阅卷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律师不是为阅卷而阅卷,也不单纯是为熟悉案情而阅卷,更不是为案件办结后为装订卷宗的需要而阋卷。不能机械地阅卷,阅卷要有责任心,要静下心来看,没有责任心就看不透卷宗。要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蛛丝马迹,发现一份证据本身的矛盾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寻找调查取证的线索和进行辩护的突破口。律师阅卷是为发现问题,为解决问题、为辩护打好基础。

  3. 全面

  虽然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不能只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吿人有利的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也要看。我们在阅卷前,并不能确切知道案卷内哪些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不能凭主观臆断哪些材料重要,甚至只看你眼中的“重点”,不要忽略卷中你认为可能不重要的地方,你不以为然之处,很可能是案件至关重要的地方。只有通过全面阅卷,在全面掌握了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分辨出哪些是主要证据,哪些是次要证据,哪些是对控方有利的证据,哪些可以为我们辩方所用。所以阅卷一定要全面,在全面阅卷后,才能对证据材料做出正确的判断。

  4. 细致

  刑事辩护律师跟侦探一样,要像拿放大镜找头发丝一样去阅卷,要带着大胆怀疑的态度来阅卷。因为案卷材料不一定都是真实、客观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一方面他可能是在一定压力下做出来的,另一方面他可能是为了自身的需要而做出来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都存在这种可能性,所以阅卷时要大胆怀疑,要发现案卷外存在的东西。在阅卷时不能走马观花,不能囫囵吞枣,以发现对我们的辩护有利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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