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由此看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是一种宪法原则。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下刑事诉讼的辩护。
刑事诉讼的辩护
辩护人的肯定范围
律师监护亲友团,团体单位又推荐
注解: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限制: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辨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③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2、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①律师;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③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单位犯罪)推荐的人。
辩护人的否定范围
剥夺限制自由民,无限行为能力人,刑罚被执人遭禁,想做辩护绝无门。
五关现职非公民,陪审利害连着根;上述四类自然人,近亲监护可以聘。
检察法官已离任,时空身份两头审,就算在职享天伦,配偶子女地域禁。
注解:
1、这三类人员绝对不能做辩护人:①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③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被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包括缓刑。
2、这四类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并且不是前三种情形可以担任辩护人:①五关现职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②非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③本院的人民陪审员;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离任法官和检察官①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②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间与身份同时限制(2年和律师身份);地域限制(原任职法院)
4、现职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配偶、子女地域禁)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通信不用审,诉文技鉴是根本,查阅摘抄可复印。
调查取证三道门,对方同意才能问;其他辩护经许可,调查取证权被禁。
注解: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2、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经过审查起诉机关的批准。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3、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刑事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①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②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鉴定人员对人身、物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4、调查取证权:①辩护律师经延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②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来案有关的材抖。 调查取证三道门:普通取证,申请取证,虎口拔牙(向被害人取证)
5、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才有上述权利,但调查取证权始终不可行使。
6、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不仅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而且当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还有获得法院指定辩护的权利。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审查起诉阶段大致相同,只是查阅、摘抄、复制的是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享有上述权利。
7、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是指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
盲聋哑人行为限,开庭仍是未成年;被告若为死刑犯,应当指定律师辩。
经济困难两无源,无法查明多次劝。共犯请辩外国犯,影响量刑重大案。
注解:
1、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
2、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①盲、聋、哑人;②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③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3、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另外还有四种情形: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⑦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辩护技巧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辩护的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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