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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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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导读:什么是污点证人呢?在古代有一个成语叫做“戴罪立功”,而所谓污点证人就是指那些具有犯罪污点的人,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犯罪事实,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争取宽大处理。那么,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

  “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即充当侦查实务中所说的“线人”,比如国际足联腐败案件中的布雷泽),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二、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以下主要指我国当前讨论中使用的“污点证人”,即与侦控方合作的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裁量权,所以,更多时候是通过立功制度来从轻、减轻或免除提供积极协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390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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