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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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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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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要分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来判定。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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