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要分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来判定。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