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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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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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大致包括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以及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等等。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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