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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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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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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几种判决?

  法庭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1.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保证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如果公诉人或者自诉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只是怀疑被告人或者推断被告人有罪,或者只是证明被告人有可能犯有某项罪行,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因被告人有可能犯罪而长期将案件挂起来,不作出结论。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及时放人;不能长期关押待查。如果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之后,侦查机关又取得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

  2.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庭经过审理,如果各种证据经过查实以后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的有罪行为,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有罪行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这种判决应当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具体内容等等。

  3.对于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或者是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虽然存在,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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