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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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孕妇、儿童为“幌子”,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类犯罪行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自身身体的弱势方面进行的犯罪,例如以孕妇为主体的盗窃犯罪案件。那么利用身体弱势犯罪的刑罚怎么认定?
一、对利用身体弱势犯罪人的刑罚认定
近年来,以孕妇为主体的盗窃犯罪屡见不鲜。陕西西安警方近日也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孕妇带着4个孩子逛商场,不少贵重物品随之不翼而飞,这相似的一幕在西安、北京、天津、南京等地陆续上演。
被称为“浙江防范第一人”的台州基层民警阮林根从心理学等角度,对孕妇盗窃行为进行了分析:
1、孕妇因特殊的身体状况,给外界一种 “无害”的印象,容易让人放松警惕;
2、一些孕妇惯偷穿着宽松的裙子,盗窃更隐蔽;
3、纵使被抓,很多人出于同情心会手下留情,只要归还钱物,便选择不报警;
4、部分人认为怀孕或哺乳期间实施盗窃,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那么,孕妇盗窃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据介绍,如果孕妇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如果孕妇盗窃数额和盗窃情节达到一定刑事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于不会被收监,等孕妇产下孩子或结束哺乳期后还是会被收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可见,如果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等到孕妇产下孩子后再予以收监。
如果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由此可知,孕妇盗窃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二、不得对利用身体弱势犯罪群体动用“私刑”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这是见义勇为;但控制后私自进行殴打,则就是违法犯罪了。身体弱势犯罪嫌疑人被抓时已经没有反抗能力,如仍将其当众捆绑殴打,则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质。如果达到轻伤标准,打人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私刑”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它站在了道德的支撑点上,迎合了部分人“法律并不完善,需要有人为无辜者出口恶气”的观点,用“以打代法”或者群体性暴力的方式对待犯错者。这种超越见义勇为范畴的暴力行为,缺乏理性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相关法律专家提醒:抓到不法分子,应第一时间打110通知警方带走。其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何种方式的惩罚,不是由普通公民认定的,需要公安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为此,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公众真正树立起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这不仅可以保证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是保护自身的需要。同时,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对孕妇的人性化政策、妄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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