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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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刑事证据规则是法院在采纳证据时,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依据。那刑事证据规则具体有几种呢?其内容是什么?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刑事证据规则一般认为有7种,刑事证据规则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由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刑事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刑事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该规则有所体现。
刑事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高院的解释第53条第1、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由关联性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最高院《解释》第136条第1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都对关联性规则作了相应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第43条,最高院《解释》第61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5条,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小结:
刑事证据规则不仅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查明案件事实,而且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也有巨大的作用。在此提示大家,在搜寻证据时可以结合证据规则,了解证据的证明能力,更好的为自己寻找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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