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故意伤害罪是极为严重的罪,它是指有人因为某种私人原因而特意伤害别人,使得别人受伤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做法,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并且严厉打击的,正当防卫不同,正当防卫是对方伤害自己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伤害罪则必须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认定故意伤害罪程序又有哪些?
认定故意伤害罪程序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的认定:
第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明白,认定故意伤害罪程序分为三步,鉴定取证、抓捕犯人以及处置犯人。情况特别严重者一般会处以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倘若有家庭不幸遭遇其害,应该立即报警并向法院提出诉讼,配合警方工作,这样才能将犯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