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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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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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虽然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城市的角落里仍然会存在,且上当受骗的人数也不见减少。因此,现阶段仍然有很多人向小便咨询非法集资的问题,如非法集资被骗了人跑了损失是否能追回?文章后续会为您解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被骗了人跑了损失是否能追回?
能追回部分。各个案件情况不一样,追赃的情况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中国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 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 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如果参与的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被骗了人跑了的情况发生了,损失可能追回一部分,具体需要看案件进展及相关案件的后续处理的顺利程度。因为我国法律和执法机关目前都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警告,所以发生损失一般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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