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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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检察院追诉活动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由提起公诉派生出来的不起诉活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知识。
一、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称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4、检察院追诉活动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由提起公诉派生出来的不起诉活动。
二、审查起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特别关注: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检《规则》第二百五十条除了规定要查明上述五项内容以外,还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6、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特别关注: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只能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特别关注: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特别关注: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6、审查后的处理。
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特别关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自侦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特别关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三、提起公诉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特别关注: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的制作
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部
包括标题、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
2、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
3、结论
包括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写明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反映检察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
4、附项
包括:被告人的住址或者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鉴定人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三)起诉案件的移送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特别关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四、不起诉
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所作的处理方式之一,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
(一)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特别关注:1、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以两次补充侦查为必要条件。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3、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有关告知事项。
特别关注: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
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特别关注:最高检《规则》还规定:
1、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2、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3、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上一级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作出改变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5、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特别关注: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6、解除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特别关注:
1、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2、最高检察院对地方各级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
五、提起自诉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起诉时应当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否则,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诉讼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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