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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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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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多数都知道犯罪集团主要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我们对于犯罪集团了解分析的更透彻才能更好的抵制犯罪,打击犯罪。首先就是要清楚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成立犯罪集团,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有三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成员。这是犯罪集团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不限,可以是政党的形式,也可以是帮会、军队的形式;
(3)主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成立该组织就是为了实施一种或者几种犯罪。这是犯罪集团区别于一般组织的关键。出于非犯罪目的成立的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还具有与其他共同犯罪不同的一个特点,即一般都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的。组成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比起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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