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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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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重视对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正确适用该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犯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一些问题:

  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小;适用的范围小,类型少。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条款比例虽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类型却很少;一些审判人员忽视了没收财产刑在重大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适用没收财产刑不当,如对那些情节一般、数额较大的盗窃案适用了没收财产。有些没收的财产实际是应追缴的赃物,而不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适用没收财产刑单一。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在使用没收财产刑时,往往只没收部分金钱,而对用非法所得建造的房屋、购置的高档家具却很少适用没收。

  因此,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应树立“主刑”和“附加刑”并重观念。同时,还要划清四个界限:一是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界限。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犯罪非法所得,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二是划清没收财产和判令退赔的界限。判令退赔的前提是赃款赃物已被犯罪分子全部挥霍,致使无法追缴而判决由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在一定时间内以自己的财物退赔。而没收财产则不受赃款赃物是否挥霍的限制。三是划清没收财产和罚金的界限。罚金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没收财产是一种较重的处罚;罚金的执行物只能是金钱,而没收财产则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物。四是划清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的界限。附带民事赔偿的受赔人是受害人,没收财产的接收人只能是国家;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而没收财产则不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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