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词如何写

  交通肇事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罪名,普遍高发。很多人好奇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词范本一份,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永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过错。

  事发当晚,受害人祁某醉酒驾车后无故酗酒闹事,拦车将出租车玻璃击碎,又接着拦截正在312国道行驶的货车等车辆。在步行强行拦车的情况下,张某观察不足,导致事件的发生,可见祁某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

  二、张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案发当时正处于夜间,路况复杂,张某属于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张某在货车肇事之后立即返回到事故现场向交警主动投案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3、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张某投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4、张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5、案发后,张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250000元,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同时,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请求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给予张某从轻处罚,就更能使张某真正受到教育。

  三、张某家庭情况特殊。

  张某和母亲、女儿、姐姐共同居住,其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女儿需要照料。买车钱还没有还完,赔偿受害人家属又借有巨额债务,家庭生活困难,负担很重。

   四、张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分析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张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对张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x律师

  2018年4月13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